北京时间:2025年10月26日
当前位置:首页 >>首页要闻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多部法律草案
发布时间:2025-10-26  来源:人民网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保障公众健康

  本报记者 张天培

  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的关于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草案、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据介绍,污染防治编草案二审稿充实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要求,增加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的内容。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力度,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污染防治编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二是增加规定科学合理安全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三是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确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散养密集区。

  为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污染防治编草案增加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报国务院批准。重点地区所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并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方案。重点行业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重金属污染。”

  另外,为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标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污染防治编草案增加如下规定: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用于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机车、发动机排放检验数据的装置和为虚假排放检验提供条件的检验设备。

  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二审稿进一步落实过罚相当原则,优化调整罚款相关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推动实践中突出问题的解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聚焦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问题,对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草案作修改: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增加擅自取用地下水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处罚力度;聚焦油烟污染问题,增加油烟产生单位与居民协商以及采取有关预防、补救措施的规定。


  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领域

  本报记者 张 璁

  10月24日,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晓超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的说明。

  杨晓超表示,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进一步总结10年来形成的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和各项制度创新成果,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守正创新、提质增效、全面发展。

  草案分为6章,共53条。草案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领域,分项列举现行法律规定的14个领域,新增实践中较为成熟的文化遗产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保护2个领域,并以法律规定的其他公益诉讼案件作为兜底。草案还鼓励公众参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依法提供线索、监督案件办理,进一步规范线索处理程序。明确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在合理配置检察机关办案职权方面,草案分别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条件。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应优先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方式实现公益保护。草案还规定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收集证据的调查组织、调查方式等,明确检察机关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杨晓超介绍,草案规范完善诉前程序,明确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及行政机关回复、整改等程序,规定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此外,草案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程序,在现行法律规定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明确当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或者有关机关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本报记者 彭 波

  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作有关说明时表示,针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依然突出、耕地质量总体不高、耕地生态保护形势不容乐观等问题,有必要在土地管理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等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专门法律,进一步全面、系统规范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活动,为切实守住耕地这个命根子、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根基提供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据介绍,草案共8章65条。草案明确了耕地保护的总体要求,规定国家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明确耕地保护目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生态功能稳定。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耕地和其他农用地保护,逐步优化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空间布局。

  针对耕地“非农化”问题,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控制,建立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与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效率相挂钩的用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占用耕地挖湖造景或者擅自在耕地上绿化造林、种植草皮。针对耕地“非粮化”问题,草案明确规定耕地应当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以及饲草饲料生产,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针对占补平衡中耕地数量和质量补充不到位问题,草案明确规定将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占补平衡管理,补充的耕地应当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不得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整补散。

  在全力提升耕地质量方面,草案明确耕地质量提升总体要求,健全完善耕地质量提升多元投入机制。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验收、管护机制,建立全国高标准农田数据库。草案还鼓励、支持盐碱地综合改造利用,支持开展退化耕地治理,促进耕地可持续利用。


  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 张 璁

  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此前,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充实网络安全工作指导原则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网络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网络强国建设。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社会公众提出,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应用,建议在本法中予以积极回应,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风险防范,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人工智能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创新并加强人工智能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进一步做好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强化居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

  本报记者 张天培

  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此前,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随着我国人口形势的变化,老年人和儿童需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关爱,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建议进一步强化居民委员会在这方面的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居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中增加“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并在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中增加关心关爱“老年人、儿童”。

  有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居务公开的形式和期限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居务公开栏,可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居务公开。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为进一步充实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强化其对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监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居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可以列席居民代表会议;居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反映。


  增加船舶所有权登记查询制度

  本报记者 张天培

  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海商法修订草案。此前,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为了便于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在船舶交易中或者有关国家机关在执法中了解船舶所有权的登记状况,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增加船舶所有权的登记查询制度。对此,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船舶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船舶所有权的登记状况。”

  草案二审稿规定,同一船舶设立两个以上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受偿,同日登记的按照同一顺序受偿。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关于已登记抵押权的清偿顺序,根据民法典规定以及船舶抵押权登记实践,建议删除“同日登记的按照同一顺序受偿”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社会公众提出,如何识别和确定承运人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情形较为复杂,法律很难作出全面准确的规定,建议删除关于特殊情形下如何认定承运人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村委会职责拟增加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

  本报记者 张 璁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正草案)》10月2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此前,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建议在草案中予以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增加规定: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随着我国人口形势的变化,老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需要给予更多关心关爱,建议进一步强化村民委员会在这方面的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相关条文作以下修改:一是将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中的“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修改为“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二是在村民委员会的职责中增加关心关爱“老年人、留守儿童”。

  合理设定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

  本报北京10月25日电 (记者彭波)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修正草案)》。此前,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企业建议,在草案中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计税方法,加快试点工作等提出要求,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征税试点顺利进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加强工作协同,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国务院在五年试点期限内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