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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货车司机与平台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3-06-02  来源:人民网

  近日,为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引导裁判实践,对于切实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办理质效,充分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具有重要意义。人民网推出“学法时习之·护航新业态劳动者”系列策划,以案例引导平台及其合作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以上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体现出,认定劳动关系应当坚持事实优先原则。《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相关规定体现出,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劳动学会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会长林嘉表示,此案体现了劳动关系认定应当采取事实优先原则,以及在劳动争议仲裁与司法裁判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普遍采用“从属性+要素式”的思路。部分新业态就业岗位将劳动管理数字化,将传统工作场所的规章制度、指挥命令通过互联网平台与数字技术在虚拟空间中实现,但劳动者的从属性状态并未实质改变。对于此类用工形态,应主动识别“隐蔽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安排、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等方面实施灵活安排的用工形态,则需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自主性、工作持续性和市场参与性等因素,认定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提醒,在仲裁和司法实践中,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审查平台运营方式、算法规则等,查明平台企业是否对劳动者存在劳动管理行为,据实认定法律关系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