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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能拒缴物业费吗?
发布时间:2023-06-03  来源:成都商报

  法院判决:服务确有瑕疵,酌减费用

  自2017年起,成都简阳天成国际社区D3区花半里小区的8位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缴物业费共计3万余元。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无果,将业主告上了法庭。

  近日,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法官通过走访发现,该小区确实存在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方面的问题,物业服务与合同中承诺的服务质量存在明显差距。因此,法院判决酌减业主应缴纳的物业费,酌减比例为20%。

  物业起诉 要求业主缴清服务费及滞纳金

  据悉,2016年至今,该涉案小区一直未成立业委会,该小区的开发商委托原告为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双方先后连续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到2024年8月30日期满。

  物业公司称,按照业主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应按季度缴纳每平方米每月1.5元的物业费,逾期未缴应补缴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自2017年起,先后有8位业主开始停止缴纳物业费,共计拖欠约3万余元。物业公司称曾多次催缴,但业主一直拒绝缴纳。据此,物业公司诉至简阳市人民法院,要求这些业主支付物业费以及滞纳金。

  业主称物业不作为 “把问题整改好才缴物业费”

  8位业主对未缴纳物业费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该物业服务履职不到位,整个小区环境维护差、绿化不符合约定、共同区域电灯损坏、楼顶存在渗水浸水等问题,十分影响居住体验。

  此外,他们认为小区还存在地下车库停车位承重梁钻孔拉钢筋、部分消防栓无消防带、灭火器过期等安全问题,物业公司怠于履行职责,日常疏于管理,已经构成违约。

  因此,被告等人主张,物业公司什么时候把问题整改好,什么时候才缴物业费。另外他们表示,物业服务不值每平方米每月1.5元,应当减免物业费。

  法官走访发现确存问题 应缴物业费酌情下调

  为查清事实,法官走访了涉案小区。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被告提交的照片、法院现场调查拍摄的照片,反映出物业管理服务仍然存在较多瑕疵,如部分消防栓没有消防带、楼道电灯坏了未更换、地下车库空置车位上方横梁私拉乱搭钢筋现象普遍、地下车库上方爆管未处理致地面积水等。绿化方面,在法院调查取证时多处可见临时扦插的无根枝条,小区内临时种上的一些植物在取证次日即被移走。

  该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有关物业服务质量的约定共有七项,包括保持房屋整体外观整洁、共用部位无违章私搭乱建现象、绿化整齐美观、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等。因此,该小区物业服务与合同中承诺的服务质量有明显差距。

  法官认为,因为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持续性的特点,业主接受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因而不能因服务存在瑕疵而拒缴物业费。考虑到在2021年,法院曾对该小区部分问题作出生效判决,但该物业公司并未着手改善,因此,本次判决中法院酌减2021年之后业主欠下的物业费数额,酌减比例为20%,不影响后续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对于2021年之前欠下的物业费,仍然维持每平方米每月1.5元。

  物业服务与业主期待常有落差 矛盾如何解决?

  那么,如果物业确实做得不好,业主可以不缴或少缴物业费吗?简阳市人民法院速裁法官薛颖表示,合同双方需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而不采取有效救济途径,可能会让物业服务质量越来越差,使小区的服务质量进入一个恶性循环。

  他建议,该小区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也可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等方式提供服务。如果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如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权利被侵害的,可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损害等赔偿责任。

  针对本案中法院下调应缴物业费20%的判决,薛颖表示,具体如何衡量,法律没有明确的标准,法官会根据物业服务瑕疵的情况来综合判断。

  当前,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普遍存在,且涉及面广、化解难度大。为进一步让双方明确权利义务,增强相互的理解,在该案审理当天,简阳法院邀请了简阳市物业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及全市共14家物业公司旁听了庭审。在薛颖看来,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是一个商事行为,本质上是你情我愿,然而物业公司不佳的服务有时确实损害了业主的权益。“此案较有示范意义的一点在于,不能单纯让物业公司认为法院是它们催收的 ‘工具’,相反,公正的判决会督促物业公司切切实实提升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