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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骂死”售房经理,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2-05-24  来源:民法

  众所周知,故意损害他人健康,甚至造成他人死亡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因为骂人导致他人情绪激动而引发心源性猝死,是否需要担责?

  近日,罗先生就经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案件。罗先生是湖南省浏阳市某楼盘的销售部经理。2020年12月28日下午,罗先生所在楼盘的购房客户毛女士来到楼盘营销中心,并委托张先生与楼盘销售方协商退房事宜。

  “我是在2020年11月份交的10000元购房定金,但后来我又不想买了,所以想要楼盘将定金退还给我。”毛女士说,因多次交涉,楼盘销售方都拒绝退还定金,为此她和委托人当时情绪都比较激动,并要求与楼盘负责人见面交涉。

  罗先生出面与毛女士进行协商,并明确告知按照定购合同约定,如购房方毁约,定金不予退还。协商未果后,张先生顿时火冒三丈,对罗先生进行恐吓,并进行收集拍照威胁及持续的语言暴力:“如果你不把我这个问题解决了,我手机也拍了你的照片,我就会叫人来,不然我就在浏阳白混了。”

  张先生话音刚落,罗先生突然脸色苍白、双手握拳、四肢僵硬,倒了下去。售楼部工作人员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但不幸的是,两天后,罗先生在医院因抢救无效宣布临床死亡,并推测心源性猝死的可能性大。事发后,罗先生的家属将毛女士和张先生告上了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两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

  对此,毛女士和张先生认为,他们只是因购房定金一事与罗先生发生口头争执,双方没有肢体接触。罗先生的死亡是其自身对健康重视不够,与他们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应对其死亡承担责任。

  经查明,罗先生曾于2020年10月22日,在公司团建活动中出现过一次昏厥,情形与本次昏厥类似。后经同事采取紧急救助措施,于昏厥后十分钟苏醒。事后,罗先生去医院查看,亦未诊断出病因,但可以认定罗先生曾有基础病史。

  那么,毛女士和张先生是否需要担责?

  律师点评:

  因被骂是诱因,“骂人者”担次责

  本案中,罗先生在同年10月份已经出现过一次昏厥的情况,就医未查出病因后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仍然坚持上班。罗先生作为销售部经理,处理客户的诉求是常见的工作内容之一,抗压能力是应具备的基本职业素养,在与客户沟通产生矛盾的情况下,其本应根据身体状况自行规避,故罗先生对自身身体状况把握不当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张先生受被告毛女士委托,前往协商退定金事宜,但其未说明退还定金的合理依据,仅仅是强硬地要求退还定金,且其用词已经超过了协商的范畴。在遭到拒绝的情况下,张先生并未采取合法途径,而是采取了对罗先生进行拍照、言语威胁等行为,导致罗先生承受了个人安全方面的压力,是其发病死亡的诱因之一。故张先生的行为与罗先生的死亡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被告毛女士与罗先生的死亡并无直接关联,故不担责。

  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存在的损害事实即罗先生的死亡,加害行为即张先生的言语暴力,因果关系即张先生的辱骂是导致罗先生死亡的诱发因素,主观过错即张先生有辱骂他人故意,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不过,张先生在与罗先生发生争吵的时候,并不知晓张先生身体有病的事实,主观方面不具备构成刑事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性的辱骂他人行为也不构成刑事犯罪。

  相信多数情况下,骂人者只是为了逞口舌之快,然而这种只为解一时之气的不理智行为,非但不能解决纠纷,且极有可能会给双方家庭带来不必要的痛苦。居民在生活中,应尽量避免与他人发生冲突,与人为善,宽容理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为骂人不仅涉及民事赔偿问题,甚至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