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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造假致合同无效工资还用发吗
发布时间:2022-04-14  来源: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嫱)员工入职时学历造假,单位是否应支付工资?日前,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虽然员工学历造假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员工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2020年11月1日,李某应聘青岛某食品公司销售岗位,谎称自己为本科学历,与公司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2021年8月,李某提出辞职,食品公司未支付其2021年7月和8月工资,李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裁令食品公司支付这两个月的工资合计8274元。

  庭审中,食品公司承认欠发李某2021年7月和8月工资8274元,但李某的岗位学历要求为本科,经学信网查询李某并未取得本科学历,根据公司规章制度,李某学历造假导致公司提供了与其学历不匹配的岗位,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李某应返还因学历造假而多获得的薪资待遇。

  李某认为,自己虽然非本科学历,但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岗位要求,2021年7月和8月提供了正常劳动,理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仲裁委认为,食品公司招聘时设定的岗位要求为本科学历,李某谎称其符合要求,食品公司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李某存在欺诈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李某2021年7月和8月提供了正常劳动,食品公司仍有义务支付其工资。

  最终,仲裁委裁决食品公司支付李某两月工资共82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