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近3年该院审理涉休息休假劳动争议案件情况及特点,并通过典型案例向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发出提示建议。在一起涉劳动者线上加班的案例中,法院明确,劳动者线上办公提供实质劳动,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
据介绍,董某是一家公司的招聘专员,其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并提交工作邮件截图、微信群截图等证据显示,其在部分工作日夜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回复工作信息。该公司反驳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加班审批制,董某没有提交过加班申请。
生效判决认为,用人单位在分配工作任务、提出完成的时间要求时可能间接地促使员工需要加班才能完成,因此相关加班制度的设定不宜过分严苛。综合考虑董某岗位工作的情况、报酬给付标准、加班补贴形式、公司的业务特点,依法酌情认定其加班费数额。
“在涉劳动者加班案件中,完全或部分支持劳动者加班工资诉求的案件占以判决方式结案纠纷案件总数的近80%。”该院副院长薛强介绍,实践中,强制加班及隐形加班现象时有发生。互联网时代,劳动者的办公地点、办公方式逐渐数字化、多样化,随之产生的加班形式也逐渐增多,出现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通过腾讯会议、线上视频等形式在休息时间工作的现象,劳动者工作与生活的边界日益模糊,加班逐渐隐形,休息时间碎片化。
该案在审理中,重点审查线上加班是否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劳动者是否付出实质性劳动,并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加班频率、加班时长等因素,依法确认劳动者“线上加班”的事实,并酌情确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的数额,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三中院在审判中发现,劳动者休息休假权被侵害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休息休假期间随时待命;部分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安排不合理工作量,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完成,或者将工作时长作为评价劳动者的重要因素,导致劳动者出现“请假羞耻症”。
针对劳动者举证困难这一现象,北京三中院立案庭庭长黄海涛建议,劳动者应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并强化证据留存意识,发现有不当限制其休息休假权的规定或约定,应及时提出异议,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用人单位确有加班审批制度的,劳动者应依规提交加班申请,并对工作时长、工作成果、与单位或客户沟通记录等证据进行及时保存,避免发生争议后,因无法举证导致败诉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