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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动执行 安商惠企
发布时间:2023-09-14  来源:人民网

  因未能按约定给供货商付款,河北某药业公司被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公司账户资金只能清偿顺位在先的几名债权人,继续执行只能拍卖公司设备等资产。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引入第三方会计公司作为“临时管理人”,监管公司生产经营的执行方案,不仅最大限度帮助债权人足额实现债权,提高了执行效率,还扶持企业平稳度过“疗愈期”,盘活了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人民法院坚持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同向而行、同频共振,在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同时更加注重通过能动执行,既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助推营造安商惠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加大执行力度,保障民营企业快速回笼资金

  成唐公司与喜津公司本是合作伙伴,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按月给付货款。但是,成唐公司履约后,喜津公司却迟迟不按约定付款,共拖欠货款77万余元。

  “我们是一家中小民营企业,公司运转资金本就紧张,喜津公司拖欠货款,很可能会导致我们资金链断裂,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多次讨要不成后,成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给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收到成唐公司的民事起诉状和财产保全申请书后,河北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沙流河法庭第一时间立案并作出了保全裁定书,当天下午就依法冻结了喜津公司的银行账户,一天内完成立案和异地保全工作。法院随即组织当事人对账,线上调解释法明理,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书。

  为确保调解书履行,法官及时对喜津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解冻,喜津公司按调解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从立案到拿到货款,只用了13个工作日!”成唐公司给法院的公正高效点赞。

  “民营中小企业因其企业规模和特点,在经济交往中常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与大型企业交易过程中,如果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会导致索要货款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加大了民营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影响中小企业发展。”刘贵祥说,人民法院持续加大对拖欠民营企业特别是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的执行力度,保障民营企业快速回笼资金,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

  善意文明执行,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没想到能一次性收回1.2亿余元欠款。”

  “公司股权终于解冻了,可以继续推动上市了。”

  在浙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会议室,申请执行人某银行和被执行人龚某对执行结果都很满意。

  龚某是属地政府重点培育拟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某银行因龚某等人未及时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1.2亿余元债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和相关部门沟通、联合审查发现,龚某信用记录良好,其所持公司股权的价值也远超其应履行的债务1.2亿余元,属于诚信且有能力的情况。”执行法官王晓伟说,经释法说理后,龚某也表达了和解意愿。

  一“冻”了之并非明智之举。为此,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组织双方磋商,达成执行和解。考虑企业上市需求,在龚某申报财产、配合执行的情形下,法院给予宽限期,暂缓处置财产,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同时加强监管,确保执行申请人权益。最终,龚某诚信履行执行款1.2亿余元,法院解除相应执行措施。

  金华中院副院长黄忆江说,执行工作既要保障银行的胜诉权益兑现,也不能阻碍公司发展的步伐,实现维护公正的法律效果和呵护营商环境的社会效果相统一,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

  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既保障胜诉民营企业及时实现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企业的影响。

  某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母婴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2021年8月,该公司与陈某某发生经济纠纷,陈某某向福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公司3000万元财产。厦门中院依当事人申请冻结了该公司多个账户,企业经营陷入困境,提出解冻账户的请求。

  法院审查核实发现,被冻结的账户确为公司基本账户和发放员工工资、长期合同交易的重要账户。在企业承诺账户后续仅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最低限度后,法院决定对基本账户解除冻结,同时对重要账户解冻后置换,即责令该公司在解冻后12小时内将已冻结的款项统一归集到其他被冻结的账户。

  账户的解冻与置换,成功解除了公司因财产保全引发的经营困境。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让公司不因诉讼陷入无法经营的困境。”

  严格区分不同情形,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措施

  因资金周转困难未支付某消防工程公司工程款,湖北某硒产品开发公司被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一直在生产经营,有资金但不履行义务。”某消防工程公司要求法院将某硒产品开发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考虑本案执行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几次未按和解协议完全履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预纳入失信名单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尽快提出履行方案。同时,秉持对涉企案件慎用强制措施理念,法院对被执行人开展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

  “上半年是收购鲜茶叶和生产茶叶的关键时期。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允许其正常收购鲜茶叶并向茶农支付茶叶款。”据办案法官苏维平介绍,经调查了解,某硒产品开发公司主要业务为本地茶叶采购、加工、包装、销售,具有时令性,其采购、加工集中在春夏季,销售集中在夏秋季。为了保证被执行企业正常经营,且维护茶农的权益,法院允许某硒产品开发公司正常经营支出并向法院报备。

  在执行过程中,某硒产品开发公司也积极提出履行方案,将企业的未经营门面房处置偿付工程款。法院组织双方多次协商,申请人某消防工程公司与某硒产品开发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目前,某硒产品开发公司名下未经营的门面已经进入评估、拍卖程序。

  “严格区分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依法精准适用失信惩戒措施,有利于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执行司法环境。”刘贵祥介绍,很多地方法院建立健全分类分级信用惩戒机制,一方面,坚决惩戒恶意逃废债务、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另一方面,对于失信情节轻微的被执行人,在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给予其1至3个月的宽限期;对企业确因经营和商务需要实施的消费行为,根据当事人申请予以许可,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